創業板制度完善比制度創新更重要
2019-06-03 全球品牌網  皮海洲
系列專題:創業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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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0月30日,是創業板開板5周年的日子。創業板自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線以來,5年間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共有400余家公司成功在創業板發股上市,股票市值超過2萬億元,融資金額達到2774億元(截止10月24日),為支持中國經濟的轉型與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創業板5周年的成就有目共睹。不過,國人對創業板寄予的希望也是巨大的。所以在此創業板成立5周年之際,有關創業板的制度創新話題也成了創業板5周年的熱門話題,諸如不盈利的互聯網企業上市、對賭協議合法化、推動VIE架構企業回歸、試點多重表決權、放開股權激勵限制性規定等相關政策,都成了創業板制度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

雖然說這些制度創新不一定完全屬實,但允許未盈利的互聯網企業與科技創新企業創業板上市,卻已形成了“白紙黑字”。在10月初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支持深圳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里,證監會提出將積極研究制定方案,推動在創業板設立專門的層次,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后到創業板發行上市,支持創業板的良性發展。在10月17日證監會例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也表示,證監會正在進一步研究創業板設立專門層次的規則??梢哉f,創業板制度創新是創業板下一步發展難以回避的一件大事。

應該說,在創業板進行制度創新是必要的。如果說A股市場曾經是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試驗田的話,那么創業板就是A股市場的試驗田,所以一些制度突破與創新率先在創業板實施,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實際上,在制度創新問題上,創業板已經有了成功的嘗試,比如創業板的小額再融資制度,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

不過,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下一步創業板的制度創新,不僅是股市制度方面的大突破,而且更多是集中于IPO環節的,歸根到底是為企業上市融資服務的。不論是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后到創業板發行上市也好,或者是對賭協議合法化、推動VIE架構企業回歸、試點多重表決權也罷,這實際上都是為方便各種類型的企業上市融資創造條件的,其出發點都是為了融資,融資,融資!并不是從投資者的角度來進行設計的。所以,這樣的制度創新難免讓投資者傷心。

當然,對于進行這樣的制度創新,深明大義的投資者還是可以表示理解的。因為阿里巴巴、百度、騰訊、京東商城等一大批優秀互聯網企業的外流,確實有待于A股市場來深思,所以進行創業板的制度創新,也是為了今后能夠留住阿里巴巴、百度、騰訊、京東商城這類互聯網企業,這也可以讓投資者分享這類企業成長的成果。

所以就筆者個人觀點,創業板進行制度創新是可以接受的。但更重要的是,創業板更要完善現有的制度體系。如果創業板現有的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創業板的制度創新就失去了基礎。盲目進行的制度創新,就會成為創業板發展之路上的新問題,成為阻礙創業板發展的因素。比如,允許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到創業板發行上市,如果沒有相應的基礎制度來護航,那么不排除創業板因此加速淪為垃圾板的可能性,創業板將因此背離健康發展的方向,投資者的利益將因此受到進一步的損害。

所以在創業板經過了五年的飛速發展之后,認真總結創業板5年來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并因此對創業板現有的制度加以完善,這對于創業板下一步的發展(也包括制度創新)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必須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將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權的三分之一左右,避免上市公司淪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又如,進一步完善限售股減持制度,在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降或虧損的情況下,要嚴禁限售股套現,同時規定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降到公司股權的20%時,控股股東不得通過二級市場及大宗交易來減持股份,而只能通過場外交易,一次性將股權轉讓給有意向接手公司經營管理的實業投資者或其他機構投資者。

尤其是創業板必須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對欺詐上市行為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要堅決退市并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讓違法違規的有關上市公司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只有在此基礎之上,創業板制度創新才是有意義的。實際上,這個制度完善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制度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礎上的制度創新,才能讓創業板告別圈錢市,才能讓創業板更好地服務于融資者與投資者。美國股市之所以能夠接納阿里巴巴等形形色色的企業上市,不就是因為其有完善的基礎制度作為保障么?創業板要走向成功,中國股市要走向成功,同樣需要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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